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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生子外地人在北京生孩子需要什么手续及证件_北京借腹生子标价多少一次
2024-05-13( 3)申请双独家庭二孩生育证所需材料:夫妻双方身份证明、异地结婚证、生外生孩手续独生子女出生证、地人多少户口本、北京标夫妻双方独生子女证、及证件北京借双方户籍及其中一方身份证、腹生母亲2张1寸登记照片。异地
如何申请跨省通行证:是生外生孩手续医院生产证明和宝宝户籍证明!
如何申请跨省通行证
孩子不仅是地人多少一个家庭的未来,也是北京标一个国家的未来。抚养孩子的及证件北京借问题在我国法律中有明确规定。即使男女双方解除婚姻,腹生仍要依法抚养子女。异地
备案前需要办理以下文件:
第一,生外生孩手续办理居住证
办理时需提供居留时间、地人多少就业、居留证明、身份证、一寸照片。居住证要拍半个月左右,居住证有效期一年。记得处理,别忘了。
二、母婴健康档案
怀孕后,带上夫妻双方的居住证、身份证、结婚证,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咨询,领取《居住证》等资料,这些资料会告诉你去哪个社区医院领取《北京市母婴健康档案》。去社区医院会登记一些夫妻双方的信息,需要交100元**押金(生完孩子退押金)。
随着我国生育政策的不断完善,办理生育证非常简单。在一些地方,出生许可可以在网上输入和审查。通过后可以快递签收产权证。跨省办理生育证很常见。你可以在本省的生育网站上查询相关规定。
什么是出生许可?计划生育服务证一般使用期限为1.5年!
每个新生儿来到这个世界,都要有产权证。那么什么是出生许可呢?出生证明是计划生育服务证明,也就是人们过去所说的出生证明。该证件集准生证、验环等多种功能于一体。已婚妇女怀孕后,需要此《计划生育服务证》进行孕期检查、分娩、免费避孕药具、求职。目前国内只有少数落后地区官僚机构复杂,导致计划生育服务证和生育证分离。大多数地方都取消了出生许可证。出生于20世纪70年代的“出生证”是中国新婚夫妇生育孩子的准备程序。
中国大部分地区已将“出生证明”改为“计划生育服务证明”。已婚妇女怀孕后,需要《计划生育服务证》进行妊娠检查、分娩、免费避孕药具、生育保险报销、新生儿登记、入学和求职。
计划生育服务证一般使用期限为1.5年。
我的出生证必须有身份证吗?夫妻双方都要积极做好怀孕准备!
婚后夫妻双方都想生孩子,因为孩子是父母爱情的结晶,是人生的希望。但是,生孩子不容易。有很多事情要准备。夫妻双方都要积极做好怀孕准备。怀孕后,他们应该忙着准备婴儿的出生证,这需要很多文件。那么,产权证一定要身份证吗?
我的出生证必须有身份证吗
1,就是要。不过去夫妻任意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计生办领申请表。
2.拿着申请表,到夫妻双方各自有户口的社区居委会和乡镇计生办盖章。
3.夫妻双方身份证和户口本都要出示。
4.必须出示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5、女方到指定地点检查,开验孕棒或诊断证明,询问女方所在单位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后方可办理,无工作人员可去询问居委会。
6.一张双方的1英寸免冠照片。
申请出生许可有哪些注意事项
1.办理生育证需要身份证原件,身份证复印件无法律效力。
2.办理生育证需要男女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
3.生二胎也有时间限制。如果是25-28岁,孩子到了四岁,就要开始申请了。如果孩子28岁以上,也可以申请二胎指数。
4.账户一起转账。
办理生育证需要身份证,但不需要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只能使用一张身份证,可以持其他相关证件到相关部门办理。同样,办理生育证也有很多需要注意的地方。需要夫妻双方的证明原件,复印件的法律效力不足以代替原件。
我的第二个孩子需要出生证吗?采取了出生许可审批制度!
目前,国家已全面放开二胎政策,这也使得许多适龄已婚妇女积极参与二胎准备。但也有女性认为,如果生二胎,需要准备生育证等相关证明。那么,生二胎需要产权证吗?
随着“二孩政策”的全面放开,许多省市不再实行,采取了出生许可审批制度,采取的政策是实行出生登记服务制度。对于有两个孩子的家庭,不再进行审批。相反,家庭自己安排生育。而且对于业务流程,也尽可能简化了手续。目前很多省市已经全面实行网上办理,确实可以简化行政,方便百姓。
所以,目前有二胎的家庭不需要办理生育证,只需要办理生育服务证。因此,现行的生育制度将被备案制度取代,而不是审批制度。这也是实行多年准生育制度后,计划生育管理的一项重大改革。
当然,在政策全面放开的过程中,一些个别地区可能会涉及到一些地方自治规定,所以一些需要生二胎的家庭应该详细咨询当地计划生育部门,但是生育许可制度已经成为过去。
生男生女哪个更幸福?看看科学家怎么说
怀孕后,宝宝是男是女也是准妈准爸爱谈论的话题。有说男孩是建设银行一出生就要想着买房,有说女孩是招商银行,一出生家里生活就改善了......其实,生男生女哪个更幸福的话题众说纷纭,有的还专门针对这个做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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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的陆方文副教授和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的刘国恩合作进行了一项名为《新经济时期的子女性别和父母幸福感》的课题研究,采集样本主要是独生子女父母,课题就个体幸福感指标、子女的数量、性别和年龄以及教育、收入、健康等问题做了深入调查。数据显示在17岁~30岁时,尤其是24岁~30岁期间,男孩父母的幸福感相比女孩父母,要显著降低。
0~1岁 幸福指数 生男孩 > 生女孩
这其实也算封建糟粕思想的延续,虽然现在大部分的父母都很开明,怀上宝宝后都抱着生男生女都一样的心态,但等到开奖那一刻,如果是男生,有些父母还是会有中头奖的感觉,而女生就像是安慰奖。
1~3岁 幸福指数 生女孩 > 生男孩
这个时期的男孩活泼好动,稍不留神就会在家里搞破坏,制造安全隐患,让父母抓狂。而这阶段的女孩文文静静,就像个美丽的洋娃娃,父母怎么爱都爱不够。
3~6岁 幸福指数 生男孩 > 生女孩
随着女儿长大,她对发型,着装都开始有要求,想要美美的公主辫,漂亮的公主裙,这一切都要爸爸妈妈细心打理。而男孩就省心的多,背心配短裤就可以出门啦。
6~12岁 幸福指数 生男孩 = 生女孩
这是孩子的平稳时期,玩耍,上学,每天都快乐而充实,此时爸爸妈妈们的幸福指数是一样的。
12~17岁 幸福指数 生男孩 > 生女孩
进入青春期,最操心的要算女孩的父母。他们担心着女儿的早恋,还要时刻提防哪个坏小子将自己的掌上明珠拐跑,相比之前,男孩的父母就幸福多了。
17~30岁 幸福指数 生女孩 > 生男孩
没错,现在是丈母娘的全盛时代,男女比例的失衡,让很多男孩父母头疼儿子的终身大事.结婚又需要房子,车子,票子,每一项都像一座大山压在男孩父母的心口。所以大家才会说:女孩的父母不仅掌握这国家房价的高低,甚至也掌握着男孩父母的幸福指数。
大明
看来还是小棉袄好啊,又贴心,压力也小。
不管男孩女孩都是父母的掌中宝,父母都会感到满满的幸福。但现实生活中的确众说纷纭,你所说的生男生女幸福感,最近就有一项课题做了深入的研究。
原因一
男孩面临的社会压力要远大于女孩
社会竞争日益残酷,男孩将来想立足于社会,所承受的压力和责任比女孩要多得多。进入社会,事业,家庭男孩都需要独当一面,所以担子更重。但如今,越来越多的女生在事业上的追求毫不逊于男生,同时家庭也要照顾周全,如此压力绝不小。
原因二
抚养男孩的成本远大于女孩
为了把男孩培养成有出息、有作为的人才,父母从小就制定目标,长远规划。女孩可以宠,但男孩绝不能宠溺他,父母要狠下心来,严格要求。这让人觉得抚养男孩的成本远大于抚养女孩。但是,想要培养孩子成材,父母对男娃女娃付出的心血一定是一样多的。
原因三
女孩对父母比男孩更贴心
女孩就像父母的贴心小棉袄,陪父母逛街,料理家务,这方面男孩就粗枝大叶多了,男孩父母不免会失落。因为性别不同,男孩女孩可能在表达方式上有所不用,但孩子对父母的爱是一样的,正如父母对孩子深深的爱。
所以,生男生女的幸福感从来不是别人说了算,也不是机械的数据说了算,而是每个家庭自己的感受和体会。觉得生男生女,父母是一样幸福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各民族公民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三条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和创建文明家庭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工会、共青团、妇联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公益性宣传教育的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设立计划生育管理组织或者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计划生育的具体工作。
村(牧)民委员会、社区或者街道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专(兼)职人员,负责协助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推行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重点扶持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人口与计划生育专项资金。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
第十一条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报告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如实报告人口与计划生育数据资料。
计划生育、公安、统计、民政、教育、卫生等行政部门应当交换有关人口数据,实现人口信息资源共享。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二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牧区少数民族牧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实行生育服务登记制度,对符合本条生育规定的,由夫妻自主安排生育。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双方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
(一)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两个子女死亡的,可以再生育两个子女;
(二)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中有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三)再婚夫妻(不含复婚)再婚前生育子女数合计为一个的,婚后可以生育两个子女;再婚前生育子女数合计为两个以上的,婚后可以生育一胎子女;
(四)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为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可以按本条例规定生育;
(五)其他可以再生育的特殊情形。
第十四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条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十六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延长女方产假六十日,给予男方看护假十五日。公民接受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
在前款规定假期内按出全勤发工资,不影响调资、晋级、福利待遇和评奖。
第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已经享受独生子女优待的家庭再生育子女的,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相关奖励和优待,已享受的不再退回。
第十八条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居民家庭,自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至子女满十四周岁止。独生子女入托(园)费每月报销十五元至七周岁。
第十九条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牧民家庭,享受以下优待:
(一)给予三千元奖励;
(二)在调整宅基地、社会救济、安排扶贫贷款和扶贫项目等方面给予照顾。
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的,按城镇的优待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牧区少数民族牧民夫妻放弃生育第三个子女的,给予一千元奖励。
第二十一条农村已生育两个女孩且夫妻一方实施了长效节育措施的家庭,享受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的优待。
第二十二条独生子女保健费及其他优待开支,夫妻均为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组织从业人员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承担百分之五十(男方上半年,女方下半年);夫妻一方为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组织从业人员,另一方为城镇无业居民、其他人员或者农牧民的,由工作人员、从业人员所在单位支付,企业支付的费用列入成本;夫妻均为城镇无业居民或者其他人员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给予农牧民独生子女家庭的三千元奖励和牧区少数民族牧民夫妻放弃生育第三个子女的一千元奖励所需经费,由省、州、县三级财政共同负担。
第二十三条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由其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经济补助和其他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四条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丧偶或者离婚后未再婚的,抚养子女的一方继续享受独生子女奖励和优待。夫妻丧偶或者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生育的,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相关奖励和优待,已享受的不再退回。
第二十五条对在县、乡级计划生育岗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给予一级奖励工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专职人员从事计划生育工作期间享受岗位津贴,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二十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共同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技术服务、药具发放、人员培训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开展技术服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受术者同意,并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为育龄夫妻提供优生优育技术服务。计划外怀孕的,应当及早采取补救措施。
禁止个体医疗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第二十九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费用,参加社会保险的,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按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社会保险或者没有保险项目的,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负担,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地方财政负担。
农牧民免费享受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省、州、县三级财政共同负担。
第三十条禁止非法生产、经营计划生育药具;禁止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计划生育药具。
第三十一条接受长效节育手术后,因子女死亡或者残疾等特殊情况且符合再生育规定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施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手术费用按节育手术费用的支付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经鉴定因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在单位给予适当补助,生活上给予照顾。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三条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鉴定男孩女孩性别或者生男生女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鉴定男孩女孩性别或者生男生女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四)非法生产、经营、使用伪劣计划生育药具的。
第三十五条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为计划外怀孕人员提供躲避场所造成超生或者为他人藏匿超生婴儿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组织从业人员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地区、单位年度工作考核,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计划生育工作考核不合格的,不得评为先进单位或者文明单位,已评为先进单位或者文明单位的应当予以取消,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上级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计划生育工作的负责人分别处以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连续两年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考核不合格的当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追究其领导责任,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超生的,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征收社会抚养费,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一次性缴纳确有实际困难的,可依法申请分期缴纳。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欠缴数额每月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超生的,除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外,还应当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组织从业人员的,给予行政处分;夫妻双方三年内不得提职、晋级、享受奖励工资;女方怀孕分娩期间的医疗费和其他费用自理,产假期间不发工资;
(二)对农村牧区的超生人口,不增划宅基地。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公务的;
(二)诽谤、侮辱、围攻、威胁、殴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技术人员,或者故意毁坏其财产、严重干扰其正常生活和生产的;
(三)歧视、虐待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或者生育女婴的妇女的;
(四)遗弃女婴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1992年2月28日青海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青海省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废止。
序号 | 医院名称 | 医院地址 | 医院概述 | 医院城市 |
1 |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介绍 | 上海市黄浦区制造局路639号(南院),上海市黄浦区瞿溪路500号(南院新门诊大楼),上海市宝山区漠河路280号(樟岭路路口)(北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严镇路166号(东院);奉城分院: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川南奉公路9983号;文艺分院:上海市徐汇区天平路46号;高科西路门诊部:上海市浦东新区严桥路350号 |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的前身“伯特利医院”创建于1920年。1952年更名为上海第九人民医院,1964年正式成为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附属第九人民医院。2005年更名为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 | 上海 |
2 | 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介绍 | 上海市虹口区武进路85号(北部);上海市新松江路650号(南部);上海市虹口区武进路86号(国际医疗保健中心) | 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建于1864年3月1日,时称ShanghaiGeneralHospital,为全国当时规模最大的西医医院,也是全国建院最早的西医综合性医院之一。1877年更名为公济医院,1953年改 | 上海 |
3 | 上海市东方医院吉安医院 |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吉安南大道 | 吉安市 | |
4 | 上海长征医院介绍 | 上海市凤阳路415号 | 暂无信息 | 上海 |
5 | 上海交通大学附属胸科医院介绍 | 上海市徐汇区淮海西路241号 | 上海市胸科医院创建于1957年,为我国最早建立的集医疗、教学、科研为一体的,以诊治心、肺、食管、气管、纵隔疾病为主的三级甲等专科医院。1957年起被卫生部指定为全国心胸外科进修基地,1988年起成为原 | 上海 |
医生信息
序号 | 姓名 | 所属医院 | 科室 | 简介 |
1 | 龚爱华 | 天台县中医院 | 妇产科 | 1983年毕业于台州卫校,1994年台州医院进修1年,1995年温州医学院大专函授。从事妇科临床工作近三十年。擅长治疗妇科炎症、宫颈疾病、月经病、不孕不育等。 |
2 | 范冬春 | 永康市第一人民医院 | 妇科 | 2000年毕业于温州医学院,毕业后一直从事妇产科临床工作,2007年开始专攻产科方向,2010年曾赴浙江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进修产科专业。2012年-2014年曾援助新疆阿克苏温宿县人民医院。20 |
3 | 陈佩琴 | 北京友谊医院 | 妇产科 | 陈佩琴(已退休),女,主任医师,擅长妇科疾病。 |
4 | 周行烈 | 深圳市人民医院 | 妇科 | |
5 | 王锋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PET-CT中心 | 儿科 | 王锋,副主任医师,2000年毕业于新疆医科大学,2003年进入儿科工作,有15年临床经验,对儿科常见病、多发病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尤其擅长儿童神经系统疾病,包括癫痫、精神运动发育迟缓、脑性瘫痪等。现任中 |
6 | 李近瑶 | 南京市妇幼保健院 | 妇女保健科 | 科室:妇女保健科 职称:副主任医师 擅长:熟练掌握妇产科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擅长生殖道感染、宫颈疾病的诊治。 出诊时间:星期二上午星期二下午 |
7 | 匡红艳 | 荆州市妇幼保健院 | 小儿内科 |
北京代生生子
北京代生生子:隐藏在北京代孕行业的黑幕